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7-13
检察院审理案件时,需判断是否达到法定不起诉标准或适宜酌定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后,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其单位、被害人或其近亲家属及诉讼代理人,并解除对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
一、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审核时,要判断该案件是否达到法定不起诉的标准,或是考量是否适宜进行酌定不起诉处理。待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至被不起诉人本人及其所属单位、被害人或其近亲家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手中。在此之后,检察院还需要解除对被不起诉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案件检察院会找受害人吗?
1、在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展开调查取证期间,必须认真倾听受害人的陈述和意见。
如若启动了起诉程序,并且涉及到需要受害者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将严格依据相关程序,适时地向受害人提供开庭通知。
2、若人民检察院经过仔细调查,确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彻底查清楚,获取的证据切实可靠,充分有力,依法理应对其予以刑事追责的话,便应该依法做出起诉的决定,然后根据审判权限的规定,向当地法院提交起诉申请,同时还需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案卷资料以及证据一并移交至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需要根据案情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的不起诉标准或者是考虑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一旦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必须向被不起诉人、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诉讼代理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同时解除对被不起诉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