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哪些?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7-1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共识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共识共同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合同所剩余的部分条款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便无须进行履行了。
一、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哪些?
首先,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来实现。
具体来说就是在原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进行充分的商讨并达成共识,那么未完成的劳动合同相关权利和义务将不再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被视为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其他形式的解除,都不需要明确区分究竟是哪一方的责任导致了劳动关系的终止。
其次,我们要讨论的是由于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两种情况所引发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
其中,过失性辞退主要是指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辞退处理,从而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这也正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一;至于非过失性辞退,则是非因职工原因而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务派遣解除合同谁支付赔偿金?
在劳务派遣制度中,经济补偿金的承担方为派遣单位。
具体而言,倘若涉及到派遣员工遭解雇的情形,补偿金则应由劳务公司予以承担,而非由用人单位代为支付。
这主要源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间所建立的乃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除非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事先存在特殊约定,且此约定得到了劳动者本人的明确认可,否则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