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能否自行取证?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7-20
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当中,被告方有权自我提供证据以支持自身立场,这其中就包括当庭展示可能证明其无罪或者减轻罪行的相关证据。设计公诉人对此类证据应否予以采纳,他们有义务在法庭上发表详细的质证意见。
另外,除了自行行使辩护权之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有权利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些辩护人可以协助被告方搜集证据,提出辩护观点,并且在必要情况下代表被告方进行上诉以及控告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81条是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已具备相关证据显示其涉嫌严重犯罪,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之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以下社会危险性事件的发生,则应依法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1)存在极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具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之实际危险;
(3)可能涉嫌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和陈述;
(4)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有明显意图进行报复性袭击;
以及(5)存在强烈的自杀倾向或逃避追捕的企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任何刑事诉讼案件之中,被告人都享有依据事实赋予其的权利,包括呈现可以为其洗脱犯罪嫌疑或者减轻罪责的证据,对此,国诉检察官肩负着发表质疑性观点的义务除此之外,被告人还有权指派一至两名资深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让他们在法律上协助其获取证据以及提出维护自身权益的辩护言论,甚至于在必须的时候代为被告人进行向上申诉和发起控告等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