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的依据和限制,以及律师受托处理解冻事宜的依据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7-27
买卖数字货币时银行账户被冻结,其原因通常如下:一、被冻结人的基础交易行为涉及犯罪,如洗钱、赌博、诈骗等,该账户用于存放非法所得,属于犯罪工具;二、该银行账户中汇入“脏钱”,公安机关无法立即辨别该账户是犯罪工具还是在被冻结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收到了“脏钱”,为了查明事实,便将该账户冻结。公安机关的该冻卡行为属刑事冻结行为,因此在解冻时应引用刑事相关法律规定,以办理刑事案件的思路来处理该事宜。




一、 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等财产的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8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20年9月1日施行)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第二百四十三条: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四十条: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时,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2015年1月24日施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2020年10月12日“公安部断卡行动”,目标和打击对象: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

二、对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查封、都能接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第二十七条: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第三十四条: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如果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出售或者变现被冻结的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作出的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在三日内予以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银行账户被冻结后采取应对措施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20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九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2013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施行),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2015年1月24日施行)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六、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四、律师接受被冻结账户持有人委托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20年7月20日施行)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六十五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与经济犯罪案件有关的申诉、控告等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予以接收,当面了解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对辩护律师提供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审查,并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五、公安机关怠于理会律师时,律师的救济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情况属实后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纠正,并将监督执行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联系我们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岳家嘴山河大厦2105
电话:400-685-6769

扫一扫 微信二维码
联系我们

© 2024 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4061116号-1    

提交法律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