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卡行动惩戒五年,五年之后真的会解除吗?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7-29
原则上,五年惩戒期到期后会自动解除,如果没有解除,也可以向做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既然已经被惩戒了,那么说明以前自己犯过断卡行动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在只有耐心等待,待5年后解除。以前被惩戒的依据,是2019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对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银行卡的个人,5年内暂停银行非柜面业务9且不得开立新账户。

2023年11月,公安部出台《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细化规定了惩戒对象,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因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其他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这一类人员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为准。

另一类是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以下四类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域名、IP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次数、张数和人数,但从近年来的实践出发,结合各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综合考虑:将数量确定为三次、三张、三人,明知程度相对确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高。因此在《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做出以上规定。

同时惩戒期也不再是以往的一刀切的5年,而是过惩相当的2-5年。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期限为三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二年。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同时规定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

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当事人可以向做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公安机关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向申诉人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对于不予解除惩戒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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