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反诈黑名单”、“两卡惩戒名单”怎么破?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8-10
1、“反诈黑名单”、“两卡惩戒名单”的制定依据:
“反诈黑名单”、“两卡惩戒名单”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制定,公安机关、银行以及支付机构搭共同建了网络平台,可以将涉嫌违法犯罪、异常交易的用户拉进“黑名单”,还可以将惩戒对象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主,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2、被列入“反诈黑名单”“两卡惩戒名单”有哪些影响?
(一)影响个人征信,导致无法在银行贷款或申请信用卡。严重的甚至无法使用网银、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比如微信、支付宝等)。
(二)被银行禁止“非柜面业务”。

3、如何从名单除名?
(一)除名的前提仍然是“解冻”,解冻的关键在于证明银行账户中的款项来源合法或者虽然收到涉案款项,但系善意取得。
(二)证明账户中款项合法的证据通常需要组织款项来源的证据,且需要逐笔举证。
(三)涉案款项系善意取得可以解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以上两条法律的第二款基本明确了“善意取得”人可以不被追缴,如果被冻结,可以解冻。
(五)除名的具体步骤
1.首先,向作出冻结的办案单位申诉,提供“善意取得”的证据申请解冻,并要求开具除名的情况说明。
2.向银行提交办案单位开具的情况说明,并向银行明确是否还有其他地区的反诈中心对银行账户作出了“红色标记”,如果有,需要逐一向相关单位提交证据材料并获取情况说明。
3.在所有作出标记的单位都同意解除标记后,向银行申请将账户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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