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处理期限?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8-27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处理期限是什么?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依法设定了六十个自然日为处理时间段。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发现某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可从知道该事项之日起算起六十日内向相关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但对于一些涉及法定期限较长的情况,应依照相应的法规来执行。
此外,若是由于突如其来的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申请人在法定的履历期限内无法完成此次操作,那么履历期限将自这种障碍被排除后开始重新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立法精神,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受理解决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后,应当尽速切实履行职责,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公正、公正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然而,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将行政复议的期限予以缩减至不足六十个工作日者则不在此限。若出现情况特异,或由于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时,法定必经程序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并得到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地进行延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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