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犯在派出所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9-0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制,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辩护律师享有与已被羁押的涉嫌犯罪人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若其他种类的辩护人也需进行类似活动,则需事先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方可实施。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当您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以及经过委托人授权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官方公函时,有权向看守所提出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的请求,而看守所有责任尽快为您妥善安排会面事宜。
在正式展开会见之前,务必要确保自身已经准备好了所有必备的材料,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有了全面的把握,并能够引领被告人口头阐述证据。同时,也要关注到被告的心理状态,避免因情绪波动过大导致的交流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制,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辩护律师享有与已被羁押的涉嫌犯罪人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若其他种类的辩护人也需进行类似活动,则需事先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方可实施。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当您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以及经过委托人授权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官方公函时,有权向看守所提出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的请求,而看守所有责任尽快为您妥善安排会面事宜。
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切记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会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称、语气等。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会转达;
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在犯罪嫌疑人第1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之下,就会委托律师的,委托律师之后,律师就会携带在相关的证件材料,然后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等相关特殊的案件,是需要提前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同意之后才会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