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款项汇入被冻结银行账户,还能要求返还吗?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9-19
大环境的不好,被法院冻结账户的企业越来越多,该类企业被法院冻结了很多轮,是、不具有还款能力。一旦将钱转入被执行人账户中将会被人民法院其他被执行人冻结。当事人误将款项汇入被冻结账户,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不当得利之诉;二、执行异议之诉 
不当得利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都是当事人实现救济的选择途径,并不互相排斥,也并非择一不可。但是两种诉讼,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同,需要尽到的证明责任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也不尽相同。
一、不当得利之诉
可直接提起诉讼,需提交证据进行证明第一证明汇入公司账户的款项系操作失误。第二证明与被执行公司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第三证明被执行公司取得该笔款项没有法律根据。
  通过走不当得利之诉要求返还存在一个执行问题,即使胜诉了也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要求被执行公司还款,可能因被告资产状况、履行能力等原因而导致事实上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
  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备占有即所有的特点,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不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二、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案外人异议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除非案外人有另案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了执行标的权利人与在银行登记的户名不一致。
但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不能仅凭货币系特殊种类物以及案涉账户系被执行人所有为由,简单地驳回案外人的权利主张。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法院也需要仔细考虑。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证明:1、无交付款项的意思表示,汇款系操作失误。2、公司账户已被冻结,无法要求返还。3、当事人系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人,而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后原告可实际获得诉争款项的所有权,无须承受执行风险。
----(2018)最高法民申174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案外人据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的实体权利应为物权及特殊情况下的债权,而本案华海公司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属普通债权,不属于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故,对于华海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
----(2021)最高法民申2526号、    (2019)最高法民申2988号
----最高院民一庭
货币是种类物,一般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
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并不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
相反,汇款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
这种受益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只能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因此,对于此种情形下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汇款要慎重,虽然有救济途径,但是不当得利即使胜诉了,拿到款的可能性也低,执行异议之诉,大部分法院又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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