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资金返还困局:一场关于人性、法律和价值观的终极考验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7-04

这两天,一则公安部网站警民互动平台的消息在网络上悄悄流转。有人于2021年7月14日在公安部网站留言:

题目:关于通过第三方收取境内人民币的问题

内容:外贸企业的贸易货款,是电信诈骗受害者的被骗资金,受害者报案后被公安机关冻结。在公安机关申请资金退还给受害人时,外贸企业主张这是他外贸交易的合法收入,适用善意取得。后经咨询外汇管理局,外贸企业在外贸交易过程中,若是与外国交易商发生贸易,应该收取的往来的款项,必须经过备案的外汇账户、备案的银行通过合法手段收取外汇后,再结汇成人民币,若是通过境内第三方收取人民币,属于套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是不合法的。我将相关情况告诉办案民警,民警称这种情况不知道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我的问题是:冻结的资金,外贸企业适用善意取得,还是应该退还给受害人,还是有其他的处理办法?


没想到,7月15日,公安部刑侦局就快速回复了这个网友:


刑事侦查局管理员回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通过第三方(一般是地下钱庄)收取人民币,外贸企业主观上一般是明知途径的非法性,不应适用善意取得,所涉款项应返还被害人。从留言的内容来看,我们很难判断该网友到底是一名被诈骗的受害者,或者是一个从事外贸生意账户被冻结者,抑或是满脑子困惑的基层办案民警。但从回复内容来看,公安部刑侦局对外贸企业采取地下钱庄收取人民币的态度是明确的——一般是明知非法,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涉款项应该返还被害人。于是,很多人看完这个回复就认为,所有通过地下钱庄收取的被骗资金,只要警方已经冻结的,就可以直接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的被骗的钱终于可以返还到自己手中了。可是,真的是这样吗?梦想和现实究竟有哪些差距?今天,小编为你解读冻结资金返还的困局。


1.冤魂 or帮凶?——外贸商户的两种角色


既然这个回复信件主要问的是外贸企业被冻结资金,那我们就从外贸商户说起。如果没有电信诈骗的泛滥,中国的外贸企业商户过得肯定比现在幸福。在百度上搜索“外贸账户被冻结”,有900多万条结果。大部分都是外贸商户咨询、投诉或者是在各种论坛抱团交流的信息。



点开他们的信息,你会发现很多诸如此类的话:“我一个守法的良心商户,怎么账户毫无理由被冻结了”“我这个账户要还房贷车贷的,被冻结了我该怎么办?”“警察是不是选择性执法?”话中满是冤屈、抱怨和牢骚。在全国小商品城义乌,有段时间外贸商户之间甚至还流传一封没有日期、没有落款、无法考证来源的《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一封信》,呼吁全国公安机关在“断卡行动”中考虑到义乌贸易型经济的特殊之处,请勿对义乌商户“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仿佛是以警方的口吻来印证外贸商户的委屈



那么,这些外贸商户真的委屈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看外贸商户是如何卷到电信诈骗之中的。电信诈骗最核心的只有两件事,第一是成功忽悠被害人转账,第二是把骗来的钱洗白安全放入自己口袋。第一件事全靠骗子自己的本事,而第二件事则要找专门的人来做。毕竟,资金的转移需要靠发达的金融系统,一两个诈骗窝点是没办法去大批量洗白的。如何把钱洗白呢?最关键是通过各种手段,混淆警方的侦查视线,让警方找不到资金流向。而外贸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特殊结算方式,简直是为电信诈骗洗钱量身定制。按照法律规定,外贸企业如果与外国交易商发生贸易,必须经过备案的外汇账户、备案的银行通过合法手段收取外汇后,再结汇成人民币,若是通过境内第三方收取人民币,属于套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是不合法的。而很多外贸商户因为嫌手续烦琐、到账时间慢、汇率波动,经常通过取“地下钱庄“来收取。即:外国买家把钱打到其国家的地下钱庄,再由与其合作的中国地下钱庄按商定汇率转账给外贸商户,中间的差价和手续费由两个地下钱庄平账。



由于地下钱庄控制的银行账户数量巨大,每次给商户转账的账户都不一样,但外贸商户从来也不会管,因为他们只看有没有钱到账,并不管这些钱到底是从哪里来的。而洗钱者恰恰利用了这个群体的特点,把骗来的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控制的银行卡转给外贸商户,甚至让受害人直接转账到外贸商户的账户,再从地下钱庄拿洗白后的资金。通过这种操作,外贸商户快速收到了货款,骗子成功洗白了资金,地下钱庄收取了高额的手续费,除了被骗的受害者,好像实现了多赢局面。但这几个参与者特别是外贸商户,好像忘记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通过地下钱庄收款本来就是违法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公安部刑侦局会回复网友:通过地下钱庄收取的人民币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应该返还被害人。进而,我们对警方的冻结外贸商户账户的举动也就很容易理解了,如果不及时冻结被害人资金转入的账户,那受害人就不会答应,也就无法有效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2.全额冻结 or 限额冻结?——基层执法者的“两难”


不少外贸商户其实也明白自己“非法收款”在先,他们对冻结被骗资金倒也比较理解,但比较纠结的却是,为什么我只收了5万被骗资金,卡上的50万余额全部被冻结了?

这就涉及到全额冻结和限额冻结的问题。所谓全额冻结,即不管账上资金多少,一律实施冻结,而限额冻结则是,仅冻结与被骗资金等额的钱款。看起来,这两个冻结相差十万八千里,应该很容易甄别,只要全部实施限额冻结,就能马上解决外贸商户投诉的这个问题。


可事实真的如此吗?并不是。被骗的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是被骗的钱能否追回,故警方在受理电信诈骗时,第一时间就是要追查涉案资金流向,如果发现受害人的钱进入到某个银行账号,资金流向和权属明确,公安机关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全额冻结。全额冻结的优势是可以防止受害人的钱被转移,还可以挽回其他受害人的损失,因为一个涉案账户会同时收很多受害人的转账。但是,摆在警方面前这些银行账户,公安机关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就能够区分出这个账户是洗钱账号还是合法商户,毕竟,这些由一个个数字组成的账户,它不是一个活生生的并且在自己的脸上写上“我是合法外贸商户”人,必须要花大力气甄别。同时,你还要清楚,很多地下钱庄为了掩盖资金流水,注册了大量的外贸公司和账户用来转账,如果收取被害人资金的账户是地下钱庄的账户,限额冻结就是放纵犯罪,还可能会导致其他受害人的资金再次被快速转出。而警方为了甄别一个商户是合法的外贸商户,必须要通过多维度的验证,比如,看看你是否有外贸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否真的与外国买家签订了合同,是否有转款的票证等等。下面这张图,就是办案民警发给某涉案外贸商户的提醒信息。



如果按照理想化的设计,对合法商户的每一次冻结都应该是限额冻结,而事实上,确有很多特殊情况的存在。比如,有的外贸商户只能提供与外国买家的聊天记录或者转账记录,没有正规的合同或者货物订单等,形不成完成的认定链,虽然可以判断他90%是合法商户,但却无法100%确认,这种到底能不能限额冻结?相信很多基层民警特别是法制部门不敢冒这个风险,毕竟,这些资金对商户来说是嫌疑资金,总有一天会解除冻结返还,但是对受害人来说,这却是他的全部,万一解冻后骗子将钱瞬间转移,是无法向受害人交代的。如果你是警察,面对受害人的痛哭流涕和事后严苛的追责乃至民事赔偿,你敢去赌这10%的概率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此外,相关规定的前后矛盾,也给基层实施冻结工作造成了困扰。根据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资金返还后账户仍有余额的,冻结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这条规定出台的初衷,大概是为了防止涉案账户被骗子再次利用,但既然已经作了返还,有余额就还要续冻,这到底是鼓励全额冻结还是限额冻结?可能很多人都蒙查查。还有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必须得考虑,如果实施了限额冻结,涉案账户又可以入账,万一地下钱庄再通过这个账户洗钱,那不是等于放纵了犯罪?这些后来入账的钱能够返还给先前的受害人吗?所以,限额冻结的目标是美好的,但是特殊情况也要考虑。除非国家设立了这种赔偿基金并制定配套的容错制度,否则,也不能怪基层执法的小心翼翼。当然了,从之前媒体的报道来看,也有一些简单粗暴、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全额冻结、穿透多层冻结的,对于这种歪风邪气,公安部专门出台了《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第三项特别规定:


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合法财产和其他涉案财物,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禁止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


3.执法从严 or 执法从仁?基层执法者的“两问”、

明白了为什么冻结、怎么冻结,那么最后就要讨论该如何把冻结的钱返还给受害人了。早在2016年,银监会、公安部就印发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该《规定》共17条,其中第八条规定:

冻结资金以溯源返还为原则,由公安机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返还:

(一)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二)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三)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


在今年6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从这两规定本身来看,貌似资金返还是非常简单容易的。只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就可以做了,但是执行起来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形还是非常之多,最突出的还是外贸商户问题,最焦点的就是执法从严还是执法从仁的路径选择。如果要按照执法从严的原则,那么按照公安部的回复意见:

通过第三方(一般是地下钱庄)收取人民币,外贸企业主观上一般是明知途径的非法性,不应适用善意取得,所涉款项都应返还被害人。但我们要明白的是,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词“一般”。有“一般”的情况,肯定就有“二般”的情况,而且“二般”的情况一般比“一般”的情况还要多。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外贸商户是“炮灰”,所谓炮灰,就是第一次和别人做生意,对方就用地下钱庄转移非法资金过来,自己确实不明知,如果真的把这个资金按照“非善意取得”的方式返还给受害人,那么必将引起外贸商户的投诉甚至民事诉讼,基层执法机关面临的法律风险将会瞬间增大。换句话说,违反外贸管理规定,不能就绝对说不适用善意取得。受害者是群众,外贸商户也是群众。手心手背都是肉,不可能只对一方负责,而对另一方不负责。所以执法要实事求是,不能搞绝对、僵化执法。



但目前最让基层执法者想不明白的是,如果真的要执法从严,那么多使用地下钱庄收款的外贸商户,他们或是偷税漏税,或是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为什么很少有人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是不是对地下钱庄的变相放纵呢?如果对外贸商户严管起来,或者采取降低税费的手段,引导外贸商户使用合法手段收款,是不是更好的选择呢?黑灰产从业者的人性是贪婪的,他们最爱的就是打法律的擦边球,用合法来掩盖非法;法律条文的规定是明晰的,但从条文到执行中间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特别是广大的警察群体,必须要“坚持为人民中心”的价值取向,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才能不偏不倚、规范执法。为了确保外贸商户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让基层执法者尽快走出困境,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全品律师事务所的建议

01.相关部委多到基层一线调研,了解执法困境,尽可多考虑种种特殊情况,制定操作性强的执法指引。

02.公安机关和外管局、海关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各部门执法标准要保持一致,尽快核实涉案资金的属性,对合法外贸商户尽快实施限额冻结或者在解除先以后解冻,对违规商户及时给与行政或刑事处罚。

03.要构建支持基层执法者的保障体系。支持基层民警多采取限额冻结、多返还被冻结资金,因证据获取延迟而资金已被返还产生的纠纷,应建立相应的民事诉讼解决通道,公安民警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希望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能够让受害者能够迅速拿到被骗资金,让外贸商户大胆开展外贸生意,让基层民警执法更安全、底气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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